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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产品质量检验相关职业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质检监函[2011]68号

 

关于开展《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产品质量检验

相关职业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5号)(以下简称《大典》)和《大典》职业信息采集工作有关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质检行业相关职业修订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技术人员”拟纳入《大典》新增职业目录中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大类)—工程技术人员(中类)—质检工程技术人员(小类)项目下的细类;同时,保留了职业目录中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第六大类)—检验、计量人员(中类)——检验人员(小类)项目下的化学检验工、材料成分检验工、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产品环境适应性能检验工、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和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等7个细类。

目前,《大典》修订工作进入信息采集填报阶段,为做好此项工作,请各有关单位按信息采集有关要求和采集样本数量分配方案(见附件1、附件2),配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工作,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产品质量检验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对象:主要涉及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及本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包括产品质量检验从业人员、有关基层主管、单位人力资源主管、上级行政主管及行业人力资源专家等5类人员。产品质量检验从业人员是指具体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不包括食品检验人员);有关基层主管是指产品质量检验从业人员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单位人力资源主管是指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上级行政主管和行业人力资源专家一般可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和人事处有关负责人承担。

化学检验工等7个职业(工种)信息采集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即由各相关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辖区内的省市质检院(所)、行业质检中心(站)或企业单位及相应职业(工种)的检验人员。

  二、信息采集内容

产品质量检验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内容:各有关单位组织参加信息采集的5类相关人员按照《拟新增职业描述信息采集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填写。

化学检验工等7个职业(工种)信息采集内容:各有关单位及参加信息采集的7个职业(工种)的相关人员分别按照《已有职业描述信息采集表(单位用表)》和《已有职业描述信息采集表(个人用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填写。

三、信息采集方式

  1、信息采集采用网上填报方式进行。

  2、每个参加信息采集的单位将按照信息采集样本分配方案获得相应数量的信息采集网站链接,每个信息采集对象对应一条链接。信息采集网站链接由负责相应职业信息采集工作的机构负责发送给各省局职业信息采集工作负责人,由该负责人分别向每个信息采集对象发送一条链接(该链接不能重复使用)。

    3、信息采集对象在填写完成相应的职业信息采集表后直接在网上提交,采集信息将自动进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数据库。

四、信息采集要求和注意事项

1、由于各单位“产品质量检验技术人员”从事检验的产品种类较多,请选择指定的信息采集单位中具有代表性的产品类别和专业素质较高的质检人员作为产品质量检验从业人员的信息采集对象,并填写《拟新增职业描述信息采集表》。

2、请由各相关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质检机构或企业单位取得化学检验工等7个职业(工种)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填写《已有职业描述信息采集表(个人用表)》。

3、信息采集对象应站在职业高度,独立、准确填报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信息采集对象在填报信息时,请打开IE浏览器,输入提供的信息采集网站链接上网填报相应的职业(工种)信息采集表。采集表中全部内容均需填写,如没有可填写内容,此项写“无”,否则填报无效。

5、在没有确认填报完成前,不要进行网上提交。若分次填写,请注意点击【保存】按钮,否则,当再次打开链接时,之前填写的数据将丢失。

6、请将所有内容填报完毕后,再点击【提交】按钮,当出现“是否下载该修订意见为word文档(注:此文档只能下载一次)”时,点击【确定】按钮,即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五、完成时间

   1、请各省局于11月16日前将负责职业信息采集工作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Email地址分别发至:产品质量检验技术人员职业信息采集工作邮箱zhiyeddcj@sina.com和化学检验工等7个职业(工种)信息采集工作邮箱jounxu@sina.com。我们将依照收到的联系方式,发送相应的职业信息采集网站链接。

2、请各省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在11月22日前完成信息采集网上提交工作。

六、咨询和联系方式

“产品质量检验技术人员”职业信息采集工作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具体承办,化学检验工等7个职业(工种)信息采集工作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具体承办。填报过程如有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系相应职业(工种)承办单位有关人员,也可直接向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员咨询。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蕾;电话:13611388229,010-84640933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雷;电话:13810830294,010-64272608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瑛洁、杜旭;电话:010-84661188,84661089

  

附表1:《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拟新增职业(产品质量检验技术人员)描述信息采集样本量分配表

附表2:《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拟保留职业(化学检验工等7种检验工种)描述信息采集样本量分配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拟新增职业(产品质量检验技术人员)

描述信息采集样本量分配表

序号

省(区、市)质监局

职业信息采集单位名称

职业信息采集对象及分配名额 

合计

一线从业人员

单位基层主管

人力资源主管

上级行政主管

行业人力资源主管

1

天津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17

5

1

1

1

25

2

辽宁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1

6

1

1

1

30

3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5

3

1

1

1

20

4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

3

1

1

1

15

5

江苏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6

6

1

1

1

35

6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

3

1

1

1

15

7

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0

3

1

1

1

15

8

广东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4

8

1

1

1

35

9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15

3

1

1

1

20

10

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5

3

1

1

1

10

12

山东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4

8

1

1

1

35

13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2

6

1

1

1

20

14

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5

3

1

1

1

10

15

吉林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7

5

1

1

1

25

16

河南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2

5

1

1

1

20

17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

10

3

1

1

1

15

18

湖北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2

5

1

1

1

20

19

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10

3

1

1

1

15

20

四川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11

6

1

1

1

20

21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

3

1

1

1

15

22

新疆

新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2

5

1

1

1

20


附件2: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拟保留职业(化学检验工等7种检验工种)描述信息采集样本量分配表

 

序号

单位

职业(工种)信息采集对象及分配名额

合计

化学检验工

材料成分检验工

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

产品环境适应性能检验工

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

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

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

个人用表

单位用表

个人用表

单位用表

个人用表

单位用表

个人用表

单位用表

个人用表

单位用表

个人用表

单位用表

个人用表

单位用表

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28

2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28

3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28

4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28

5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28

6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28

7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28

8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28

9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28

10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3

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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