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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您好! 您关于无证查处中遇到的关于生产许可目录的问题答复如下:
继国务院先后三批取消和调整部分生产许可审批项目后,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决定取消14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同时,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继续保留对66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见《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174号)。
同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因此,无证查处工作是国务院赋予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检部门的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