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
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低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低速汽车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山东、河南、四川、安徽、广西等11个省、自治区28家企业生产的28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2.9%。
此次抽查依据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推荐性标准对低速汽车的行车制动性能(满载)、驻车制动性能、燃料系统及排气管、安全防护要求、自卸装置、转向及限位装置、满载最高车速、车辆外廓尺寸、车辆后悬、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基本要求和配置要求、前照灯、喇叭性能、电器设备和仪表、后视镜及刮水器、密封性、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严重故障和致命故障、整车标志、图形和文字标志、使用说明书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表明:一是连续多年的国家监督抽查促进了企业质量意识的提高,产品质量保持稳定;二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质量较好。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整车标志、图形和文字标志不符合标准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低速汽车产品标牌内容应规范齐全,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编号打刻位置应在说明书中指明,三轮汽车的变速杆、手柄和开关等操纵机构应有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等。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标牌内容不全,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编号位置与说明书指明位置不符,灯具开关无图形和文字标志等。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将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该类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进低速汽车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低速汽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商标 |
规格 |
型号 |
生产日期 |
|
1 |
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 |
三轮汽车 |
五征 |
三轮 |
7YP-1150-2 |
2007-07-17 |
|
2 |
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三轮汽车 |
时风 |
三轮 |
7YPJ-1150A2 |
2007-06-29 |
|
3 |
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 |
低速货车 |
奔马 |
四轮 |
BM4010P2 |
2007-07 |
|
4 |
资阳市南骏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自卸低速货车 |
南骏 |
四轮 |
NJP4015CD |
2007-06 |
|
5 |
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 |
自卸低速货车 |
BAOSHI |
四轮 |
BS4010PD |
2007-07-10 |
|
6 |
中国一拖集团临海车辆有限公司 |
自卸低速货车 |
东方红 |
四轮 |
BM4010PD |
2007-07-21 |
注:排名不分先后。
低速汽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差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商标 |
规格 |
型号 |
生产日期 |
主要不合格项目 |
|
1 |
山西卓里集团有限公司 |
三轮汽车 |
双嶷山 |
三轮 |
7Y-850A |
2007-07 |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基本要求和配置要求、喇叭性能、电器设备和仪表、整车标志 |
|
2 |
汝南县广源车辆有限公司 |
三轮汽车 |
永牌 |
三轮 |
7YL-1450 |
2007-07-20 |
驾驶员操作位置噪声、整车标志 |
注:排名不分先后。
低速汽车产品小常识
一、产品简介
低速汽车(原农用运输车)是以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机动车辆,具有中低速度、中小吨位、中小功率、中低技术含量、高通过性的特点,特别适应我国农村道路条件差、货源分散、单次运量少、运距短的运输特征,极具中国特色,适应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对运输工具的要求,满足了农村各种用途的需要,深受广大农民欢迎。低速汽车包括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在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中,低速货车被定义为: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 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三轮汽车被定义为: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汽车。
低速货车分类:按不同驾驶室形式,分为长头和平头两种;按不同座位形式,分为单排、排半和双排三种;按不同装卸形式,分为自卸和非自卸两种;按不同制动形式,分为机械、液压和气压制动三种;按不同动力形式,分为单缸和多缸发动机两种;在平头驾驶室形式中,分为倾翻和非倾翻两种;在液压和气压制动形式中,分为真空助力和非真空助力两种。
三轮汽车分类:按不同驾驶室形式,分为全封闭和半封闭两种;按不同座位形式,分为单排和排半两种;按不同装卸形式,分为自卸和非自卸两种;按不同制动形式,分为机械和液压制动两种;按不同动力形式,分为单缸和多缸发动机两种;按传动形式分为:皮带传动、链传动和直联轴传动三种;在液压制动形式中,分为真空助力和非真空助力两种。
我国高速公路管理规定,最高设计车速高于70km/h的车辆方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此低速汽车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低速汽车产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1、安全性能(如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是否可靠,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功能是否正常,照明信号装置配置是否齐全、工作是否正常,说明书安全等内容是否齐全清楚等);2、车辆性能(如发动机功率情况、车速情况、加速性能情况、噪声和振动情况等);3、使用可靠性(从车辆行驶故障率高低进行判断);4、外观质量(颜色感观舒适性、整车表面含底盘的油漆质量、漆层耐候性等);5、人机工程要求(座位舒适性、操作方便性、驾驶室环境条件等)。
二、低速汽车的选购
1、车辆用途。车辆的使用目的是选购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只用于建筑工程运输,购买自卸车较为合适;如果既用于建筑工程又用于普通货物运输,最好是购买自卸车;如果只用于普通货物运输,购买非自卸车就能满足使用要求。如果用于短距离运输,可购买驾驶室为单排座位的车辆即可;如果用于长途运输,则应购买驾驶室为排半座位的车辆;如果用于短途而且既载货又载人,则应购买驾驶室为双排座位的车辆。
2、使用地区。不同的使用地区,应选用不同发动机功率的车辆。在山区使用的应购买发动机功率较大的车辆,如在平原或丘陵地区使用,发动机功率适中即可。
三、低速汽车使用和维护保养注意事项
1、低速汽车驾驶员必须是经过驾驶学校培训合格并取得驾驶证。
2、使用前一定要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要熟悉低速汽车的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使用中一定要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调整操作。使用维护要按使用说明书中的“驾驶指南”和“保养指南”规定进行。
3、低速汽车所用燃油必须经过48小时沉淀后才可加注入燃油箱,不得在燃油箱内加入未经过沉淀过滤的燃油。
4、按使用说明书规定,正确加注润滑油、制动液。
5、为延长低速汽车的使用寿命,新车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后方可投入使用。
6、起动后应空转一段时间,检查运转中有无异常现象,检查机油压力、充电电流、水温、制动、灯光是否正常,检查车辆是否有漏油、漏水或漏气现象,待发动机温度升高(60℃)后可投入使用。
7、冬季或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停车时应放出柴油机中的冷却水,以免冻裂机体。
8、行驶中应正确使用变速挡位,不得高挡低速行驶。下坡行驶时,严禁脱挡滑行。
9、低速汽车应注意行驶安全,严禁超速超载行驶,严禁带病工作。
10、低速汽车行驶时,严禁操纵液压举升手柄,以免发生自翻现象。
11、严禁在大于10°的坡上使用自卸系统,以免翻车。
12、向冷却系加水时,应使用洁净的软水(如雨水、河水或经软化处理的自来水)。严禁使用硬水(如井水、泉水)作为冷却水。
13、严禁在缺机油、缺水情况下起动发动机。
14、一般来说,低速货车上发电机为硅整流发电机,注意搭铁极性为负极,如一旦接反,发电机极易损坏。
15、发动机起动时,每次起动时间不应超过5秒钟,每次起动时间间隔应不少于2分钟,几次不能起动时,应进行检查处理。
16、只要停车,应使用驻车制动,以免车辆滑动。
17、当发动机温度过高时,切记不可立即关闭发动机,应停车使发动机低速运转一段时间,温度下降后,才能熄灭发动机。
18、车辆除了每天的日常保养外,每当行驶1500公里或使用60小时后应进行一级保养,每当行驶5000公里或使用200小时后应进行二级保养,每当行驶30000公里或使用1200小时后应进行三级保养。强制性定期保养是车辆使用中的重要工作,严格正确的保养能保证整车良好的技术状态和整洁的外观,能防止零部件早期损坏,避免发生故障,保证较高的出车率,延长整车的使用寿命,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